伪造知名白酒商标并销售 荆州法院依法判刑并处罚金
近日,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上,通报了一起非法制造、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典型案例。
被告人蒋某甲受他人指使,在武汉一窝点管理制假,期间,购进假冒知名白酒系列酒瓶底座,并协助林某甲、林某乙(均已判刑)给瓶盖和酒瓶底座打印假冒防伪码后进行销售。2019年1月11日,松滋市公安局民警对被告人蒋某甲等人制假仓库及车辆进行搜查,现场查获假冒知名白酒品牌系列白酒酒瓶、外箱、瓶盖、内盒及内盒顶盖贴纸、底座及底座防伪标、物流码等。经湖北荆松会计师事务所鉴证,被告人蒋某甲参与非法制造商标78810件,非法经营额15.7595万元。
松滋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,被告人蒋某甲违反商标管理法规,伙同他人,伪造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并予以销售,情节严重,依法判处被告人蒋某甲犯非法制造、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,判处有期徒刑1年,并处罚金2000元。 一审宣判后,被告人蒋某甲不服,提起上诉。
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,上诉人(原审被告人)蒋某甲违反商标管理法规,伙同他人,伪造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并予以销售,情节严重,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、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,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,一审法院根据其犯罪事实、性质,结合其自愿认罪认罚,在法定幅度内量刑并无不当。原判认定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充分,适用法律正确,量刑适当,审理程序合法。最终裁定: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商标是消费者识别商品来源的最直观依据,规范、维护商标的合法使用是维护市场秩序、打造放心消费的重要一环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庭相关负责人说,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往往对商标的维护、使用投入较大,社会影响也更广。伪造他人注册商标并出售,严重扰乱了商品的正常销售秩序,破坏了市场经济运行。对于侵权假冒商标专用权犯罪,荆州法院始终保持严厉打击高压态势,依法严格保护知识产权,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。